游福军、颜铃: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食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游福军、颜铃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游福军、颜铃赔偿福州食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3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游福军、颜铃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