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庆华、汪琳、汪登军、龙海市珍味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闽0681民初3698号原告厦门兴鹏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庆华、汪琳、汪登军、第三人龙海市珍味食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兴鹏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在未出资346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1)闽0212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龙海市珍味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219813.8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2在未出资148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1)闽0212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龙海市珍味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219813.8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2在未出资297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诉讼请求1项下被告1所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3在未出资49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1所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受理费、公告费费等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