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宙: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志宙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2025年2月拖欠的水费2004.56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004.56元为基数,按日支付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3月6日为434.4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