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聪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与被告高艺云、严聪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艺云、严聪智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1104.8元及截至2025年4月8日的利息、罚息11018.88元,并支付自2025年4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高艺云、严聪智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3、原告有权以被告高艺云、严聪智提供抵押担保的龙海市港尾镇汤头村怡港花园城4幢704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闽(2019)龙海市不动产权第000673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高艺云、严聪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