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嘉合昆仑管理有限公司、蔡源: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美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嘉合昆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蔡源(下称被告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返还26150元款项;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元(违约金以预付款80000元为基数*10%);3、被告二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若有)、保全保险费(若有)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