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莉、苏承合:
本院受理原告林炳辉与被告张莉莉、苏承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炳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48546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货款485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即5.025%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