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仁、福建托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福州吉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彩燕、陈美凤、陈俊仁、叶顺金、第三人福建托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张彩燕在900万元、陈美凤在100万元、陈俊仁在990万元、叶顺金在10万元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就福建托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福州吉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有的(2024)闽01民终3914号判决所维持项下商品混凝土货款4143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450元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5.55%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以494810元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5.55%计算至2022年5月15日;以货款本金39481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5.55%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以货款本金41432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5.55%计算至货款结清之日止。以上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4月25日合计为69684.01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上共计484004.01元);2.判令张彩燕、陈美凤、陈俊仁、叶顺金承担福州吉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天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