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罗生、曾卫群、漳州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罗生、曾卫群、漳州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81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一、周罗生、曾卫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7328.2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4年12月30日结欠39196.75元,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周罗生、曾卫群设定抵押的漳州市龙海区港尾镇汤头村凯城花园12幢301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漳州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漳州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周罗生、曾卫群追偿。案件受理费6948元,由周罗生、曾卫群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案件未上诉,本案将于2025年7月29日生效,周罗生、曾卫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