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彬:
本院受理原告谢水明与被告林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6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41334.81元(逾期计算方式: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0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LPR计算,暂计至2025年1月2日为41334.81元)以上合计为77334.81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