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南启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闽旺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正南启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2500元及利息1482.19元(以42500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21日起暂计至2025年4月21日,按中国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为标准为:42500×3.1%×1.5÷12×9=1482.19元,具体以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为准);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