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起土、孙昌发: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泰恒天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厚梨、兰起土、孙昌发、第三人福建冠亚门窗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孙厚梨在未出资8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2)闽0104民初781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福建冠亚门窗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565935.16元(包括汇票金额457520.05元、利息47885.21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0529.9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兰起土在未出资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2)闽0104民初781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福建冠亚门窗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565935.16元(包括汇票金额457520.05元、利息47885.21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0529.9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孙昌发在未出资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2)闽0104民初781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福建冠亚门窗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565935.16元(包括汇票金额457520.05元、利息47885.21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0529.9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孙厚梨在未出资的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诉请二项下兰起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孙厚梨在未出资的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诉请三项下孙昌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如有)由孙厚梨、兰起土、孙昌发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天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