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寨子洋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闽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寨子洋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8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漳州寨子洋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台商投资区闽嘉商贸有限公司货款 386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767元,由漳州寨子洋家具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