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威士邦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胡廷和:
原告涂义章与被告龙海威士邦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士邦公司”)、被告胡廷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闽0681民初1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廷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涂义章支付劳务工资16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4年10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年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涂义章对被告龙海威士邦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胡廷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