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合麦(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好铭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稻合麦(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曾鹏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6398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398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