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闽艺同发园艺资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海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8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一、苏海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市闽艺同发园艺资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2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0年4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二、驳回漳州市闽艺同发园艺资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元,由苏海波海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