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余媛、张余施、福州福投投资有限公司、陆盛生、福建陆思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晋安瑞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余媛、张余施、福州福投投资有限公司、陆盛生、第三人福建陆思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张余媛在其未出资的4000万元范围内对(2023)闽0111民初750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福建陆思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福州市晋安瑞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含迟延履行金)承担清偿责任;2.判令张余施在其未出资的1000万元范围内对(2023)闽0111民初750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福建陆思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福州市晋安瑞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含迟延履行金)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福州福投投资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的5000万元范围内对(2023)闽0111民初750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福建陆思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福州市晋安瑞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含迟延履行金)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陆盛生在其未出资的5000万元范围内对(2023)闽0111民初750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福建陆思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福州市晋安瑞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含迟延履行金)承担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张余媛、张余施、福州福投投资有限公司、陆盛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陈述意见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天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