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惠勇:
原告刘绍兵与被告林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闽0681民初2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惠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绍兵支付劳务工资人民币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林惠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