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
本院受理原告许汉杰与被告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81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汉杰清偿剩余货款4493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44938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二、被告张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汉杰支付本案公告费14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元,由被告张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