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泽益: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澜岳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泽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金额人民币27128元及资金占用费16741.32(资金占用费以货款本金2712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3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即年利率17%),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3日09时00分(遇法定休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