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福鹿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任勇、王爱琴: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翔安区煜富蔬菜经营部与被告厦门福鹿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任勇、王爱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厦门福鹿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任勇、王爱琴连带支付原告货款1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2、被告厦门福鹿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任勇、王爱琴连带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18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