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少飞与被告杨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金额15000元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3‰的标准,从被告最后一次付款之日的次日2024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2月20日的利息金额为7335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由被告负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