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海滨:
本院受理原告杨从江与被告谢海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15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46.42元,利息以615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12日暂至2024年11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款项暂计6196.42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