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碰红:
本院受理原告袁成与被告蔡碰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21829.9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612.82元(以21829.93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0月17日),合计22442.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