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鸿犇地材运输有限公司、李东魁: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晶磊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鸿犇地材运输有限公司、李东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福州鸿犇地材运输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未付价款5956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9565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3.45%*1.5=5.175%)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2月9日为3356元);2、判决被告福州鸿犇地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损失5000元;3、判决被告李东魁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三日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