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刘以进内科诊所: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康纳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仓山刘以进内科诊所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3580.5元及利息(以93580.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1%,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三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