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林萱:
本院受理原告黄庆龙与被告宋林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68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宋林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黄庆龙货款751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80元,由宋林萱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