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平、刘清波:
原告张玉凤与被告付平、刘清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闽0681民初7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玉凤劳务报酬人民币278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4年6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年利率计算);二、被告刘清波对上述债务承担在被告付平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的保证责任; 三、被告刘清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付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5元,由被告付平、被告刘清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