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公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诺比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公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货款17101.9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7101.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35%的标准,自2024年8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月3日为202.4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三日15: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