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明海: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创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卿明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3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之日一年期LPR的1.5倍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