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显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荣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显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漳州荣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51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15106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年利率13.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暂计至2024年8月31日为9468.75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