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隆耀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万众鸿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孙运全、龚翼鸣: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浩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隆耀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万众鸿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孙运全、龚翼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漳州浩邦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漳州市隆耀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欠款24617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6172.8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0日起每日按逾期付款的千分之一起算至还清之日,暂计至2024年11月27日为62035.5元);2判令被告孙运全、龚翼鸣、福建省万众鸿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