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建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谢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奋安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顺建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谢春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湖南顺建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金色御园”项目货款61566.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1566.3元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3月20日起,按LPR四倍计付至实际全部付清时止);2.湖南顺建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500元;3.谢春林对于湖南顺建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壹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715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