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王飞洋与被告郑丽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27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1.16元(以27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自2024年11月29日暂计至2024年12月10日,实际支付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三日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