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比比妙贸易有限公司、郭细玲:
本院受理原告龙海市凤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比比妙贸易有限公司、郭细玲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海市凤旗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06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