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比比妙贸易有限公司、郭细玲、陈锦裕:
本院受理原告龙海市宏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比比妙贸易有限公司、郭细玲、陈锦裕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海市宏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货款人民币9.688万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LPR一年期平均利率加计3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