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新春罐头食品厂: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龙海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与被告龙海市新春罐头食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5年5月13日上午 15:00在本院海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