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燕平: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澜岳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燕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金额人民币55228元及资金占用费10829.23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即年利率17%)自2023年10月26日起计算 至全部款财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7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