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素莲:
本院受理原告詹相发与被告林素莲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詹相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2442元并支付利息(以52442元为本金,按照月利息1%自2022年9月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止,暂计至2024年7月为11012.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