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福元与被告张永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681民初8696号民事判决书:一、张永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福元货款366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66.52元;二、驳回张福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717元,减半收取358.50元,由被告张永杰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