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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范东卫与被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第三人陈敏华、范艳玲、易达(福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新恒基广告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壹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