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财:
本院受理(2024)闽0681民初7292号原告漳州市长泰区泰美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高天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高天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漳州市长泰区泰美建材经营部款项3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由被告高天财负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681民初72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