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诗勇:
原告朱薇与被告江诗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江其琛由原告抚养,自起诉之日起被告按照25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盖山人民法庭(31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