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卿:
本院受理原告林松源与被告陈泽发、陈雪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6171.13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