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桂、陈锦萍、陈泽星、陈玉冰、李琼丽、陈玉钟:
本院审理原告陈汉东与被告潘桂、陈锦萍、陈泽星、陈玉冰、李琼丽、陈玉钟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潘桂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23)闽0112民初61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福建锦誉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被告陈锦萍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23)闽0112民初61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福建锦誉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被告陈泽星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23)闽0112民初61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福建锦誉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被告陈玉冰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23)闽0112民初61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福建锦誉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5、被告李琼丽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23)闽0112民初61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福建锦誉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6、被告陈玉钟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23)闽0112民初61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福建锦誉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7、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若有)。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