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必福与被告吴永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款项53708元及以53708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时间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决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