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欣鹭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宁鹭、郑东海: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城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欣鹭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宁鹭、郑东海、林海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681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一、厦门欣鹭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市城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用999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993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漳州市城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5元,由漳州市城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390元,厦门欣鹭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25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