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影、兰克温、邱秀红、钟先银、钟宝财、福建省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美克莱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影、兰克温、邱秀红、钟先银、钟宝财、福建省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一、撤销(2024)闽0104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二、追加钟宝财、钟先银、兰克温、邱秀红、高影为(2024)闽0104执31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三、钟宝财、钟先银、兰克温、邱秀红、高影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福建省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负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