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文金:
本院受理原告龙海市浮宫翰鸿塑料制品加工厂与被告江文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681民初58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文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海市浮官翰鸿塑料制品加工厂货款1908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9月5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江文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龙海市浮宫翰鸿塑料制品加工厂保全申请费211元;三、驳回原告龙海市浮宫翰鸿塑料制品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江文金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