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鲍奇奇与被告福建鑫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费用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月3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