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腾富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秀银与被告福州腾富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货款45429元(大写:肆万伍仟肆佰贰拾玖元整)。2.请求判令本案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月3日09时30分(遇法定休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4日